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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3 13:27:26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或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前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通知》关于首批次的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2017年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2019年1月25日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所属中央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19年2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四、保费补贴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定,提出拟补助项目名单。保险合同到期后,根据新材料购买使用数量、保险合同执行情况等核算保费补贴金额,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工作开展抽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对出现骗保骗补等行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要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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